亚洲av日韩av高清在线播放,丝袜高潮流白浆潮喷在线播放,熟妇人妻系列aⅴ无码专区友真希

通告-葉根友字體使用相關問題

通告-葉根友字體使用相關問題

關于美術作品使用問題的通告暨溫馨提示

葉根友先生系葉根友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等相關權益。基于未經授權擅自商業(yè)使用、未經授權擅自發(fā)布下載鏈接等情況頻發(fā),現(xiàn)就葉根友相關美術作品的使用問題通告如下:

一、葉根友字體系商業(yè)字體,使用須經過權利人授權許可。任何企業(yè)、個人等社會主體在商業(yè)用途(如廣告宣傳、商業(yè)發(fā)布、商品包裝、游戲內嵌程序用字等)使用葉根友字體都必須經過權利人授權許可,購買授權后方可使用。

二、未經授權擅自商業(yè)使用者應當停止侵權行為。未經授權許可進行商業(yè)使用、發(fā)布下載鏈接、假冒葉根友字體運營方等行為均系違法(侵權)行為,請相關方立即停止實施相關侵權行為。

三、若有商業(yè)使用需求可登錄葉根友字體官方網站(arrz.cn)查閱授權許可方案并與權利人聯(lián)系授權事項。為進一步繁榮文化市場并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助力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和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葉根友系列美術作品結合客戶需求,逐步推出優(yōu)惠授權方案,深化文化服務內容(如提供AI造字功能)等,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使用需求。

特此通告。

“死了都不賣”著作權權屬、侵權案件判決

2019-8-30


簡介:

原告龔凱杰,系“死了都不賣”歌詞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并請被告王蓓演唱,走紅后,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與王蓓簽約,將被告王蓓包裝成歌手,并以其為歌詞創(chuàng)作人,在公司網站上以盈利為目的使用該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發(fā)行權、獲得報酬權。經查明, 龔版《死了都不賣》和王版《死了都不賣》歌詞內容均為炒股,總字數均為189字,其中23個字不同。原告是《死了都不賣》歌詞的作者,該歌詞具備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的法定條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以保護其著作權免受侵犯。原告是《死了都不賣》歌詞的著作權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的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確認了被告的侵權事實,責令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120號

 

原告龔凱杰。

委托代理人劉春泉,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曉慧,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嵩,總經理。

被告王蓓。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蓮芳,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龔凱杰訴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案由確定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 20085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凱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春泉、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傅蓮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凱杰訴稱,原告是長期從事歌曲創(chuàng)作的民間藝術家,有感于股市興旺,創(chuàng)作了死了都不賣歌詞,并請被告王蓓演唱,掛到網上后紅遍全國,被譽為中國股市第一股歌。原告對此歌詞享有著作權。作品走紅后,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第一被告)曾要求與原告合作,并提供格式合同電子文本,但因其不支付稿酬,原告未予同意。事后發(fā)現(xiàn)第一被告與被告王蓓簽約,將被告王蓓包裝成歌手,隨后以被告王蓓為歌詞創(chuàng)作人身份對外宣傳,在第一被告網站上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兩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發(fā)行權、獲得報酬權,故訴請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在《解放日報》、《浙江日報》、新浪網及被告自己的官方網站刊登賠禮道歉公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13184.7元。

 

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辯稱,其在網站上使用《死了都不賣》歌曲是經過詞權利人即被告王蓓和曲權利人滾石唱片公司許可的,故不構成侵權?!端懒硕疾毁u》的歌詞抄襲了《死了都要愛》的歌詞,兩者句式結構相同,字數也相等,只是將內容由愛情改為股票,而著作權法是不保護內容的,因此,原告的歌曲屬于侵權作品,不具有著作權,依法不應受保護。且《死了都要愛》的詞曲作者也并未參與本案訴訟或給予原告任何授權,故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另外,《死了都不賣》的走紅是因為《死了都要愛》的優(yōu)美旋律和原歌手的名氣,加上股市火爆及歌手王蓓用特別的聲音所作的成功演繹,并不僅僅因為原告改詞的成功。第一被告在網上傳播《死了都不賣》系免費傳播,并沒有從中獲利,原告自己也是免費傳播,從未要求對作品以任何方式進行保護,被告的傳播并不使原告蒙受損失。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王蓓辯稱,《死了都不賣》的歌詞抄襲了《死了都要愛》的歌詞,故自己和原告都不享有著作權。其他都同意第一被告的辯稱意見。故也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雙方當庭陳述和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確認下列事實:

 

由信樂團歌手阿信演唱的歌曲《死了都要愛》,署名的作曲者為Yoo Hae Jin(譯為:柳海準)、作詞者為Lee Hyun Kyu。原告龔凱杰是個歌曲填詞愛好者,曾發(fā)表過《It’s over》等歌曲的歌詞。2007426日,原告有感于自己的炒股經歷和當時火爆的股市,根據《死了都要愛》的曲調重新填寫了《死了都不賣》歌詞(以下稱龔凱杰版歌詞或龔版歌詞),發(fā)表于Loveinhere.com網上,署名凱哥,即原告龔凱杰。同年56日,原告請被告王蓓唱該歌曲,王蓓歌唱后將錄音文件通過QQ傳給原告,原告將該數字文件掛上WWW.YYFC.com/85883/,即原告的個人主頁。隨后,該歌曲在網上流傳。20075月底6月初,原告作為《死了都不賣》歌曲的詞作者、王蓓作為演唱者接受了上海人民廣播電臺《記錄2007》節(jié)目、新民網《新聞夜總會》欄目、杭州電視臺《新聞60分》節(jié)目訪談。訪談中,被告王蓓都談到是原告將《死了都不賣》歌詞給她并讓她唱這首歌曲,或者從朋友處拿到歌詞。但同時,兩被告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開始了合作關系。被告王蓓將《死了都不賣》歌詞許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負責取得曲的使用權,并推廣歌曲和歌手。2007525日,經被告王蓓修改的歌詞(以下稱王版歌詞)并署名作詞:王蓓的《死了都不賣》歌曲開始在第一被告的娛樂基地網站www.5fad.com上傳播,方式為歌曲的視聽、下載。20071011日,該網站的推薦彩鈴、最新金曲彩鈴、最新點擊彩鈴欄目的彩鈴列表中顯示有男、女聲版和DJ版的《死了都不賣》,在最新點擊彩鈴彩鈴訂購本月排行榜中,該歌排在最前面。至本案訴訟期間,該歌曲仍在第一被告網站傳播。據新華網報道,2007年谷歌和百度對搜索關鍵詞進行排名,系爭歌名死了都不賣進入谷歌年度中國熱榜和百度2007搜索風云榜十大上升最快的第四位。第一被告的娛樂基地網站上通行的貨幣為豆豆,花費一定數量的豆豆便可獲得在該網站上進行歌曲投票、歌曲下載、彩鈴贈送等功能。豆豆的獲取方式為:用戶注冊為該網站會員后,將獲贈一定數量的豆豆。此后,用戶可通過發(fā)送收費短信充值、銀行卡充值等方式購買豆豆,也可以通過參與上傳歌曲、給歌曲打分、評論等活動獲取豆豆。

 

經比對,龔版《死了都不賣》與《死了都要愛》歌詞總字數均為189字,其中83個字相同,兩者每句的字數相同,但內容分別為炒股和愛情,具有明顯差異。龔版《死了都不賣》和王版《死了都不賣》歌詞內容均為炒股,總字數均為189字,其中23個字不同。

 

《死了都要愛》的歌詞為:

 

把每天當成是末日來相愛/一分一秒都美到淚水掉下來/不理會別人是看好或看壞/只要你勇敢跟我來/愛不用刻意安排/憑感覺去親吻相擁就會很愉快/享受現(xiàn)在別一開懷就怕受傷害/許多奇跡我們相信才會存在/死了都要愛/不淋漓盡致不痛快/感情多深只有這樣才足夠表白

 

死了都要愛/不哭到微笑不痛快/宇宙毀滅心還在

 

窮途末路都要愛/不極度浪漫不痛快/發(fā)會雪白土會掩埋/思念不腐壞/到絕路都要愛/不天荒地老不痛快/不怕熱愛變火海/愛到沸騰才精采

 

龔凱杰版的《死了都不賣》的歌詞為:

 

把股票當成是投資才買來/一漲一跌都不必害怕掉下來/不理會大盤是看好或看壞/只要你翻倍我才賣/我不聽別人安排/憑感覺就買入賺錢就會很愉快/享受現(xiàn)在別一套牢就怕受失敗/許多奇跡中國股市永遠存在/死了都不賣/不給我翻倍不痛快/我們散戶只有這樣才不被打敗

 

死了都不賣/不漲到心慌不痛快/投資中國心永在

 

就算深套也不賣/不等到暴漲不痛快/你會明白賣會責怪/心態(tài)會變壞/到頂部都不賣/做股民就要不搖擺/不怕套牢或摘牌/股票終究有未來

 

王蓓版的《死了都不賣》的歌詞為:

 

把股票為了是賺錢才買來/一漲一跌都不用害怕掉下來/不理會大盤是看好或看壞/只要你翻倍我才賣/我不聽別人安排/憑感覺就買入賺錢我會很愉快/可是現(xiàn)在有人套牢就怕受失敗/許多奇跡中國股市永遠存在/死了都不賣/不給我翻倍不痛快/我們散戶只有這樣才不被打敗

 

死了都不賣/不漲到心慌不痛快/股市牛市一直在

 

就算深套也不賣/不等到暴漲不痛快/你會明白操作不好/心態(tài)會變壞/到頂部我才賣/做股民就要不搖擺/不怕套牢或洗牌/股票終究有未來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3000元、復印費184.7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公證文書,原告的獲獎證書、作品,原告提供的訪談節(jié)目光盤,有關網站的網頁內容,律師費、公證費、復印費發(fā)票等證據以及雙方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原、被告對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除被告對律師費的合理性及復印費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外并無異議,而原告為本案訴訟確聘請了律師,也提供了大量復印材料,故支付律師費及復印費的事實可予認定,故本院對以上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另提供了部分媒體報道的網頁,以證明被告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造成原告精神損害,以及第一被告與案外人訴訟,索賠金額高達1500萬甚至1億元,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因這些網頁未經公證、報道內容是否屬實也無相應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第一被告曾與原告協(xié)商爭議作品事宜的e-mail內容,因被告不認可真實性,原告也無其他證據印證,本院也不予采信。

 

第一被告提供的其與臺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非專屬重制授權同意書,原告不認可其真實性,因該證據材料未經公證,第一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授權方的權利來源,且本案原告主張的是詞的著作權,與第一被告取得曲的使用權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抗辯,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對于原、被告公證文書上涉及的第一被告網站上《死了都不賣》歌曲的點擊數,因雙方都認為不真實,故都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是《死了都不賣》歌詞的著作權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的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關于原告的權利

 

龔版《死了都不賣》歌詞最早于網上發(fā)表時的署名即為原告,被告王蓓雖辯稱其參與了創(chuàng)作,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表述與該辯稱也明顯不符,故本院難以采納被告王蓓關于參與了龔版《死了都不賣》歌詞創(chuàng)作的辯稱意見。因此,可以確認原告龔凱杰是龔版《死了都不賣》歌詞的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原告的歌詞具備以有形形式復制的特點,這是毫無疑問的。關鍵是原告的歌詞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而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本院認為,獨創(chuàng)并不是首創(chuàng),獨創(chuàng)既可以是從無到有地、獨立地創(chuàng)作一個作品,也可以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但發(fā)揮了智力創(chuàng)造性,使之與原作品之間存在客觀上容易識別的差異,構成新的作品。原告根據其自己的炒股經歷和對股票市場的認識而作的《死了都不賣》歌詞,與《死了都要愛》歌詞相比,主題、內容都不同,文字表達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客觀上足以識別為一個新的文字作品。該文字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達到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故原告對此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兩被告以龔版《死了都不賣》抄襲《死了都要愛》歌詞和使用《死了都要愛》曲調為由抗辯原告的權利,但兩被告不是《死了都要愛》歌詞的權利人,原告歌詞對《死了都要愛》歌詞是否構成侵權,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即使原告歌詞與《死了都要愛》歌詞之間存在侵權嫌疑,也是原告與《死了都要愛》歌詞作者之間的關系,且這只可能影響到原告利用作品,但并不影響原告在自己作品被侵權時向他人主張權利。原告填寫歌詞,使用了《死了都要愛》一歌的樂曲,原告應處理好與《死了都要愛》曲作者之間的關系,未經曲作者許可,不得利用改填詞后的歌曲。但這同樣不影響原告就其創(chuàng)作的文字作品在被他人侵權時主張保護的權利。故兩被告以《死了都要愛》歌曲抗辯原告對《死了都不賣》歌詞之文字作品的著作權,理由不足。至于兩被告以原告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為由引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認為原告作品不應受法律保護問題,本院認為,該條規(guī)定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主要是指因內容違反法律、宣揚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而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并非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故兩被告關于原告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故本院確認原告是《死了都不賣》歌詞的作者,該歌詞具備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的法定條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以保護其著作權免受侵犯。

 

二、關于兩被告的行為

 

被告王蓓版的《死了都不賣》歌詞與龔版《死了都不賣》歌詞的主題和內容都相同,只是在個別詞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達上的差別極其細微,是對原告龔凱杰作品的抄襲,不能構成新的作品。被告王蓓未經原告許可將該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許可第一被告組織演唱后在網絡上傳播,構成對原告文字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的侵犯。第一被告與被告王蓓簽訂許可使用協(xié)議的時間在原告發(fā)表歌詞及該歌流行之后,5月底6月初,媒體大量報道了對原告和王蓓的采訪節(jié)目,第一被告作為娛樂從業(yè)者不會不知曉原告對《死了都不賣》歌詞的創(chuàng)作情況以及原告與王蓓之間就詞作者問題存在的爭議。但第一被告仍然未經原告許可,使用《死了都不賣》歌詞組織演唱并進行網絡傳播,也未署明原告為詞作者,構成對原告文字作品署名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的侵犯。

 

原告認為被告王蓓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但保護作品完整權主要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且一般情況下,這種歪曲和篡改可能對作者的聲譽造成損害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歪曲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則指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本案中,王版《死了都不賣》對龔版《死了都不賣》歌詞作的修改極其細微,表達的觀點、抒發(fā)的感情都基本相同,不存在故意改變真相造成曲解的情況,不致對作者的聲譽造成損害。本院對被告王蓓的修改行為也已認定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的修改權,故原告關于被告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網站上有多個版本的《死了都不賣》歌曲在傳播,故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但原告并未提供這幾個版本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本院無從判斷僅是演唱方式的不同還是文字內容及表達的不同,故難以認定第一被告在傳播中還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編權。原告還認為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復制發(fā)行權,但原告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另對涉案作品進行了前述行為之外的復制發(fā)行,在本院已經確認兩被告的前述行為構成侵犯原告作品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況下,原告稱被告侵犯原告對作品的復制發(fā)行權的主張,本院也不予采納。

 

三、關于兩被告的責任

 

被告王蓓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抄襲原告的歌詞許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在先是應知而后明知被告王蓓并非歌詞作者的情況下,在自己網站上對該作品組織演唱并通過互聯(lián)網絡傳播,故兩被告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鑒于《死了都不賣》歌曲通過第一被告網站傳播的時間較長、范圍較廣,兩被告應在該網站上刊登書面啟事,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侵權造成的影響。至于原告要求在《解放日報》、《浙江日報》、新浪網上刊登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認為,被告就侵犯著作權而賠禮道歉的范圍應與其侵權行為的范圍相適應,兩被告的侵權行為主要在第一被告的網站上,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他處有侵權行為的證據,故原告要求在被告侵權行為范圍之外刊登賠禮道歉啟事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兩被告稱對涉案歌曲是免費傳播,故無獲利。但第一被告的網站是個經營性網站,經營性網站的盈利模式是綜合性、多樣化的,第一被告網站傳播涉案歌曲與網站的其他營利行為是個整體,故足以認定第一被告網站傳播涉案作品行為的營利性。原告未提供因侵權遭受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被告獲利的證據,兩被告也未提供足以認定的傳播涉案作品而獲利的證據,故兩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數額由本院根據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范圍以及原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原告還主張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賠償,其中公證費、復印費都實際用于本案訴訟,且符合相關收費規(guī)定,兩被告應予以賠償。至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由本院根據律師收費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關于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要求,精神撫慰金一般在侵權行為導致對權利人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并且無法通過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的方法撫慰權利人時才予適用。本案中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了對其的負面社會影響,且本院在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在侵權行為范圍內刊登賠禮道歉啟事的情況下,應該能夠起到消除影響和對原告的精神撫慰作用。故對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王蓓停止對原告龔凱杰《死了都不賣》文字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王蓓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娛樂基地網站www.5fad.com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三十日刊登書面啟事,共同向原告龔凱杰賠禮道歉(書面啟事的內容及刊登位置需經本院審核,面積不小于7×225px),若不履行此義務,本院將在國內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公布本判決,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三、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王蓓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龔凱杰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

 

四、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王蓓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龔凱杰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2,000元;

 

五、原告龔凱杰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200元,由原告龔凱杰承擔3300元(已交納),被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2450元,被告王蓓承擔2450元。兩被告應交納的訴訟費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惠珍

 代理審判員   倪紅霞

 人民陪審員   董怡嫻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許 懿

 (編輯:李寧)

 判決來源:浦東法院網站